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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玉年与来安县祥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年,来安县祥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911号原告:王玉年。委托代理人:张有厚,来安县半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来安县祥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东大街132号。法定代表人:吴文成,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公司,住安徽省明光市体育路洪武花园99栋59、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年与被告来安县祥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年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王玉年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春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