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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许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长葛市玖隆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葛市玖隆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长葛市红林管材有限公司,长葛市昱华板业有限公司,燕志业,燕志伟,宋红林,张保松,刘秀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金初字第35号原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自学,任理事长。被告长葛市玖隆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燕志业,任总经理。被告长葛市红林管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红林,任总经理。被告长葛市昱华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保松,任总经理。被告燕志业,男,汉族。被告燕志伟,男,汉族。被告宋红林,男,汉族。被告张保松,男,汉族。被告刘秀香,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长葛市玖隆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长葛市红林管材有限公司、长葛市昱华板业有限公司、燕志业、燕志伟、宋红林、张保松、刘秀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252元,减半收取计29626元,由原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崔 君审 判 员  李 兵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