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19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齐国华诉徐凤荣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国华,徐凤荣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1948-1号原告:齐国华,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徐凤荣,女,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国华诉被告徐凤荣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国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凤荣银行存款120000元,并提供案外人张坤所有位于梁山县城公明路北沁苑小区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梁字第0220**号)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齐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徐凤荣银行存款120000元。二、查封原告齐国华提供担保的案外人张坤所有位于梁山县城公明路北沁苑小区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梁字第0220**号)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爱新审 判 员 齐崇刚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