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5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冯少志与被告田贵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少志,田贵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5946号原告冯少志,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被告田贵川,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少志与被告田贵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少志于2015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少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冯少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元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原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