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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陈凯与秦耀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凯,秦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门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陈凯。被执行人秦耀平。申请执行人陈凯与被执行人秦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门工民初字第005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秦耀平应归还返还申请执行人陈凯借款人民币23000元。因被执行人秦耀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秦耀平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4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秦耀平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听证通知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名下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门工民初字第0051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沈 波审判员 施建辉审判员 董景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向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