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洪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洪某甲。委托代理人:潘晓岚,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杨明富,台州市海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洪某甲为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丹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晓岚,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明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某甲起诉称:2010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洪某乙。××××年××月××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关系尚可,但因双方性格脾气、生活习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且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无感情基础,致使夫妻关系日趋恶化。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因脾气比较急躁,性格古怪,经常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在2015年除夕夜,被告又为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被告对家里的大小事务从不搭理,对女儿的生活起居不管不顾,没有家庭观念与责任感,不尊重原告及原告父母。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并好言相劝,但都无济于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洪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被告张某答辩称:对于原告陈述的双方结婚并生育女儿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告陈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不顾家不属实,被告很顾家,女儿出生后,被告就在家带孩子。由于原告不承担家庭开支,被告无奈之下在孩子大一点后出去上班。白天孩子由其奶奶带,晚上被告自己带。双方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争吵基本上因原告父母过多干预导致。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洪某甲与被告张某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洪某乙,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系相互缺乏沟通所致。根据原告洪某甲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被告张某不同意离婚的态度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解互谅,还有和好可能。因此,原告洪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洪某甲提出的子女抚养方面的诉讼请求,应以离婚为前提,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洪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洪某甲已预付),由原告洪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代理审判员 周丹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彩平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