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祁大新与熊云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667号原告祁大新,农民。被告熊云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大新与被告熊云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自行和解,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大新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祁大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