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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祁大新与熊云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667号原告祁大新,农民。被告熊云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大新与被告熊云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自行和解,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大新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祁大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