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刑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六金刑初字第0013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某,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警方抓获,次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该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8月28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登宏,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孙光璞,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安检刑诉(2014)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学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登宏、孙光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系安徽利辛扬天挂车厂业务员,其负责该厂在安徽六安地区的挂车销售业务。2007年国家发改委下达规定,严禁全国各地生产销售17.5米低平板挂车,并禁止对此车型进行上牌入户。自2010年3月至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于某某为推销17.5米低平板挂车并使得该种类挂车得以合法上路,从黄山歙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江西顺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大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处购买8套17.5米挂车户口(含机动车行驶证),并以2.6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价格将该8套挂车户口(含机动车行驶证)出售给魏某、吴某某等人。2013年8月13日,被告人于某某被警方抓获。另查某,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退赃2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技术规范确认书、挂车登记表、行驶证、完税证明、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移送及扣押清单、银行流水明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人丁某某、邵某、赵某某、黄某、卫某、程某某、魏某、张某、褚某、邵某某、姚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董某某、吴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案发后如实坦白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赃款,具有悔改表现,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辩护人要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判如下:一、被告人于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至2016年4月27日止。)二、被告人于某某退缴在案的赃款20万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宏宇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等级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等级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80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