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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5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韩××与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times,苗×&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590-1号原告韩××。委托代理人石广涛,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委托代理人苗宝富,天津市东丽区区委农委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孙焕明,天津市河东区粮食局粮库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权 欣代理审判员  金兴宝人民陪审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