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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一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0553号原告:黄某,女,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望江县。委托代理人:徐联宇,望江县赛口镇人民政府司法助理员。被告:王某,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望江县。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联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2006年7月份,原、被告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名王静秋。因婚前年幼无知,彼此了解甚少,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双方分居已两年多,感情已彻底破裂。2014年6月16日原告第一次提出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联系与见面。原告再次恳请判决原、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偿还向原告父亲借款陆万元和因被告的父亲住院、车祸赔偿、汽车维修,通过原告在朋友处挪借现金三万五千元。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静秋由被告抚养,原告享有探视权;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黄某针对其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2014)望民一初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被告感情确实破裂,2014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4、曹厂伯、曹祝枝、曹春红、檀水红、章小晴、黄斐云、黄胜节的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和,原告独自外出务工,有时独自在娘家居住,没有看见过被告,分居时间已经有两年多。5、曹厂伯、曹祝枝、曹春红、檀水红、章小晴、黄斐云、黄胜节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证人的真实信息。6、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关系不和,原告曾向村调解委员会反映过此事,且几个春节原告都在娘家度过。被告王某未应诉,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06年7月份,原、被告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在望江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生一女,名王静秋。2014年6月份原告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相识、恋爱后结婚,应该有一定的了解,婚姻基础一般。且生育一女。足见双方感情尚可。原、被告应当本着互敬互爱、互帮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和生活矛盾,共同建设幸福美好家庭。但是,原告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均未能和好。原告再次要求离婚,且被告均不到庭应诉,足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依法应予支持。婚生女王静秋现随被告生活,结合实际情况,婚生女王静秋随被告生活为宜。因被告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自身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女王静秋应随被告王某生活。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振峰代理审判员  姚 敏代理审判员  管体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业广附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