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山东卓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滨州世旭塑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卓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滨州世旭塑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156号原告:山东卓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法定代表人:李佳阳,执行董事。被告:滨州世旭塑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无棣县。法定代表人:冯财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卓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世旭塑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卓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以被告已将货款全部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卓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卓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00元,由原告山东卓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洪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万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