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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空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贻成融科(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1167号原告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122号2段I3905室。法定代表人高颖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繁升,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空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西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东良。被告贻成融科(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杰诺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宋秀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空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贻成融科(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28元,减半收取后为5464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审 判 长  李桂华代理审判员  张 钡人民陪审员  杨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