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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九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金道修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道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九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金道修,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正安,南漳县玉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保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505号中华保险大厦1305室。原告金道修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保浙江分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道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道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金道修负担。审判员  刘德兴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