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检再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于树江与临江市金苑金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于树江,临江市金苑金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检再字第9号原审原告于树江,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委托代理人张长海,男,白山市长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临江市金苑金矿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临江市。法定代表人于长珠,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述涛,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于树江与原审被告临江市金苑金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审原告于树江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自愿撤回申诉,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于树江撤回申诉。审 判 长 刘学功审 判 员 张清谊代理审判员 周 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盛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