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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321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彭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苏某某提供的被告彭某某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彭某某应诉,经本院通知,原告苏某某仍未提供被告彭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缴纳相应公告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浩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思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