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刑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马国林故意杀人(未遂)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国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固刑执字第199号罪犯马国林,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服刑。宁夏固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11月13日作出(2001)固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国林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被告人马国林不服,提起上诉,宁夏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12月30日作出(2001)宁刑终字第1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6年12月7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7日至2026年6月6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0年;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日裁定减刑1年5个月15天,刑期自2006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22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0年;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1年8个月15天,刑期自2006年12月7日至2023年4月6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0年。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于2015年4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灵,固原监狱指派干警李锐出庭支持诉讼,罪犯马国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国林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马国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可以减刑的适用条件,固原监狱提请减刑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国林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记功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马国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国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0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12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具文审判员 姜丽华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鹏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