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许书民、王丽芬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书民,王丽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监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许书民,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曲周县第四疃镇北龙堂村人,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丽芬,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曲周镇前河东村人,住。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许书民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丽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曲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许书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许书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新东代理审判员 李江滨人民陪审员 李志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小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