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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吴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张某某,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德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