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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源民初字第535号原告:刘某,合力泰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陈某,合力泰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彩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均系二婚,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年××月××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气暴躁,婚后经常对我进行辱骂,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现已经分居半年。2014年农历腊月二十九,被告到我上班的地方对原告进行侮辱打骂,2015年农历正月初五早上,被告再次到原告上班的地方打我,打的我耳膜穿孔头上也有伤,当时我打了110报警电话,之后做了伤残鉴定,到现在我一直有耳鸣现象。现我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为保证我个人的人身安全,特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陈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被告抚养一子。婚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原、被告于2015年分居至今。为此,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21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案为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好,婚后感情尚可,夫妻之间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双方只是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缺乏沟通和交流。对此,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原、被告只要珍惜夫妻感情,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综上,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彩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