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知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陶东风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东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217号原告:陶东风。委托代理人:李茜,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件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浙江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鲁东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东风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东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陶东风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骆怀群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