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知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陶东风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东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217号原告:陶东风。委托代理人:李茜,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件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浙江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鲁东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东风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东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陶东风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骆怀群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