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二初字第9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安平县红星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与郭晓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平县红星丝网制造有限公司,郭晓辉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967-2号原告:安平县红星丝网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锋,该公司经理。被告:郭晓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红星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晓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安平县红星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平县红星丝网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27元,减半收取636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占峰审 判 员 李立波人民陪审员 翟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