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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冯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370号原告冯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贞伟审 判 员  赵臣臣人民陪审员  高德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