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冯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370号原告冯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贞伟审 判 员 赵臣臣人民陪审员 高德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