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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黄艳博与周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博,周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276号原告:黄艳博,男,满族,1984年9月19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李峰,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丽,女,汉族,1988年4月9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迪,系被告周丽丈夫,男,汉族,1989年7月3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艳博诉被告周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艳博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艳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艳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为462.50元,由原告黄艳博负担。审判员  黄正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祥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