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黄艳博与周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博,周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276号原告:黄艳博,男,满族,1984年9月19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李峰,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丽,女,汉族,1988年4月9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迪,系被告周丽丈夫,男,汉族,1989年7月3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艳博诉被告周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艳博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艳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艳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为462.50元,由原告黄艳博负担。审判员 黄正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祥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