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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三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三初字第866号原告:李某,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姚大维,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女,196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仲         航人民陪审员 田汝起人民陪审员孙琳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乃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