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三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三初字第866号原告:李某,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姚大维,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女,196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仲 航人民陪审员 田汝起人民陪审员孙琳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乃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