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商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顾维锋与黑龙江省依兰中天糖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维锋,黑龙江省依兰中天糖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商初字第392号原告顾维锋,1967年12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七台河市。被告黑龙江省依兰中天糖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维锋诉被告黑龙江省依兰中天糖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维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39元,减半收取3,9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风华审 判 员 吴 妍人民陪审员 李宪志二〇一五��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葛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