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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民简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简初字第101号原告:王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广平,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卫于2015年5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家卫负担。审判员  于克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贺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