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民简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简初字第101号原告:王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广平,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卫于2015年5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家卫负担。审判员 于克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贺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