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鼓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鼓管字第2号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11月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会宁县。委托代理人姚宏海,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辉,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5月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会宁县。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会宁县,本案不属本院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会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住所地为甘肃省会宁县,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及被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会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永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