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向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向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2603号原告秦某某,女,生于1977年2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向某某,男,生于1973年3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向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