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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滁州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陈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陈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777号原告:滁州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贡植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克均,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况相农,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杰。委托代理人:赵万鹏,全椒县二郎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受理原告滁州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滁州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97元,撤诉减半收取4148.50元,由原告滁州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清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婵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