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苏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精研磁性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苏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京精研磁性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151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苏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博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明华新村3-3号。法定代表人孙斌,苏博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精研磁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研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石埠桥。法定代表人石炎,精研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苏博公司与被执行人精研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栖霞民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苏博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关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能查到,致本案暂无法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只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栖霞民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长 巫 杉执行员 王红宝执行员 史本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