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与徐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徐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244号原告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俞学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开蓬,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波,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飞买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36元,减半收取868元,由原告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素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倩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