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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叶新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新发,陈某甲,陈某乙,福建省南平市恒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2205号申请执行人叶新发,男,195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甲,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乙,女,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恒大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职务:董事长。关于叶新发申请执行陈某甲、陈某乙、福建省南平市恒大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444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福建省南平市恒大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444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子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