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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管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高某与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孔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管民初字第928号原告高某,居民。被告孔某甲,居民。原告高某与被告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明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她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86年春天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1988年10月13日生女儿孔某乙,1999年4月27日生女儿孔某丙。由于她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致使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吵架。被告在外打工,长期不回家,双方于2011年开始分居至今。综上,她与被告之间的感情难以维系,她现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她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女儿孔某丙由她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孔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6年春天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于1988年10月13日生长女孔某乙,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1999年4月27日生次女孔某丙,现在安丘市青云双语学校上学。被告自2011年初开始外出打工,致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2015年3月11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另主张被告孔某甲有第三者,并提供署名为“孔某甲”的保证书一份,未就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提供其他证据。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婚姻登记证明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安丘市石埠子镇孔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二份、保证书一份及原告法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并共同生活二十多年,且生育二个女儿,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自2011年开始外出打工,致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因原告提交的署名“孔某甲”保证书未获被告确认,且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双方还有和好的希望和可能,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相互理解、交流和沟通,以便使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得到巩固和发展。被告孔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对案件的审理。综上,为保护原、被告的婚姻前途,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与被告孔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明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瑞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