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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官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郭兴元与孙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兴元,孙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民初字第298号原告郭兴元。委托代理人杨沈强,宜兴市飞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钱秀萍,宜兴市飞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波。委托代理人邹建国,宜兴市丰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北路6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兴元与被告孙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郭兴元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郭兴元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兴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郭兴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思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