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马翠荣与沈可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翠荣,沈可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359号原告:马翠荣,女,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沈可亮,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翠荣诉被告沈可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本院减收25元,由原告马翠荣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陈亚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梅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