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民一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郭鹏与被告王满兵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鹏,王满兵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472号原告郭鹏,男。法定代理人郭文斌。被告王满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鹏与被告王满兵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鹏于2015年5月14日以该纠纷已经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原告郭鹏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原告郭鹏297.5元,退还原告297.5元。代理审判员 苏晓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建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