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法民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颜雪军与梁贵壮、粱友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雪军,梁贵壮,粱友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民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颜雪军,居民。被执行人:梁贵壮,居民。被执行人:粱友音,居民,系梁贵壮之妻。本院在执行颜雪军申请执行梁贵壮、粱友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发源审判员  蒙启华审判员  姚国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