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冯磊与贾永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磊,贾永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829号原告冯磊,工人。被告贾永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磊与被告贾永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70元,共计95元,由原告冯磊负担。审判员 桑秀青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蒲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