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峄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孟凯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凯,韩业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峄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孟凯,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业群,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枣峄执字第30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月7日冻结了韩业群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业群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