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峄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孟凯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凯,韩业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峄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孟凯,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业群,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枣峄执字第30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月7日冻结了韩业群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业群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