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北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怀敬与王世忠、马小军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敬,王世忠,马小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北初字第00054号原告王怀敬,男,195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世忠,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小军,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海云,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敬与被告王世忠、马小军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怀敬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敬撤回起诉。诉讼费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怀敬承担。审 判 长 王建全审 判 员 张海滨人民陪审员 原长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时振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