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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乔永平与刘玉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2897号原告乔永平,男,个体。被告刘玉厚,男。上列原告乔永平与被告刘玉厚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永平诉称因被告刘玉厚未给付其工资15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资1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2013年10月,被告刘玉厚雇佣原告乔永平在其承揽的保税园区兆鑫电厂取暖锅炉室外管道安装工程干临时工。原告干了10天,每天工资150元,应得工资1500元,被告于2014年元月22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至今未付。被告雇佣原告干临时工,双方形成雇佣合同关系,原告完成工作后,被告应及时支付报酬,长期拖欠,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玉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乔永平工资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被告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