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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行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桐柏县水利与被执行人杨治生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柏县水利局,杨治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行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李云飞,任局长所在地:桐柏县城关镇新华街52号被执行人杨治生,男,1959年生,农民。本院依据桐柏县水利局做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水罚字(2014)第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杨治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桐柏县水利局与被执行人杨治生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徐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志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