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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季洪坤与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洪坤,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康平县三台子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254号原告:季洪坤,女,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委托代理人:王永远,男,系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马明,男,系局长。负责人:冷盈忠,男,系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孙祥,男,系该单位法律顾问。第三人:康平县三台子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郑光远。原告季洪坤诉被告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康平县三台子��矿有限公司工伤行政认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季洪坤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季洪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洪坤撤回起诉。一审诉讼费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楠代理审判员  陈曦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