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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田东县人民医院与罗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东县人民医院,罗某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138号原告田东县人民医院,住所地田东县平马镇庆平路***号。法定代表人黄贵读,院长。被告罗某,农民。原告田东县人民医院与被告罗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以被告要求庭外自行协商解决其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田东县人民医院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东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东县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莫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又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