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二)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广西周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韦科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周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韦科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二)字第238号原告广西周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学院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川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坤华,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石荣,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实习律师。被告韦科峰。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广西周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韦科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因公告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原告预交的费用,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仍拒不履行预交公告费用的义务,依法可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广西周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韦 欣审判员 杨社刚审判员 朱厚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泽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