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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杨红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杨某某法定代理人:张树芬(与申请人系祖孙关系)。申请人杨某某申请宣告杨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某某诉称:杨红是我母亲。我父亲杨明德与母亲杨红于2003年7月在宜良县匡远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04年7月10日生育了我。2008年7月22日我父亲杨明德因交通事故死亡,我母亲杨红于2009年1月10日离家出走后一直下落不明,我一直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经村集体和亲戚多方寻找,我母亲杨红至今杳无音信。依照法律规定,现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杨红失踪。经查:杨红,女,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30125198511090427,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2003年7月申请人的父亲杨明德与母亲杨红在宜良县匡远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即申请人杨某某。2008年7月22日申请人的父亲杨明德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母亲杨红于2009年1月10日离家出走后一直下落不明,申请人一直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经多方寻找,申请人的母亲杨红至今杳无音信。2015年1月6日申请人杨某某向本院起诉,申请宣告其母亲杨红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杨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期限届满,杨红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本案中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永新社区居委会证明杨红从2009年1月10日就不知其下落,经家人和村集体多方寻找,至今五年多无果。申请人起诉后,经本院公告,公告期届满,杨红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红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秦东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