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64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周渝涛与遵义县田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钟咏洁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渝涛,钟咏洁,遵义县田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6492-2号原告周渝涛,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某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殷静(周渝涛之妻),女,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李乾,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咏洁,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遵义县田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张云,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县田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县南白镇新村街,组织机构代码79529514-7。法定代表人钟承剑,遵义县田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云,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渝涛与被告钟咏洁、遵义县田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渝涛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渝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渝涛承担。审判员 何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