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金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金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谢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海燕,该公司员工。被告王金亮,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金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