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兆科申请执行朱老王雇员受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二)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兆科,朱老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346-1号申请执行人朱兆科,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朱老王,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1)豫法民提字第003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朱老王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朱老王3日内将房屋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二赔偿给申请执行人朱兆科,但被执行人朱老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老王在中牟县广惠街街道办事处三王村有房屋拆迁补偿款尚未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朱老王及其妻子吴素珍、儿子朱兆铺、朱兆路、儿媳吴利霞、张改改在中牟县广惠街街道办事处三王村全部房屋拆迁补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 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永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