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耀民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田正芦与刘耀文、大荔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正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刘耀文,大荔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耀民初字第00638号原告田正芦,男,汉族,住铜川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负责人贺大宇,经理。住所地陕西省大荔县华城路**号。被告刘耀文,男,汉族,住铜川市。被告大荔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松柏,经理。住所地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东兴小区。本院受理的田正芦与刘耀文、大荔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审判员左拥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小明、袁宏新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4)耀民初字第00638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左拥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新户 更多数据: